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365号
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铜桥港**。
法定代表人:崔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振兴,女,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衡阳市鑫湘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仲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曹琼
书记员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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