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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22执1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桃园小区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674775961D。
法定代表人:宁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妹,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22民特3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54670元并缴纳执行费22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情况,但逾期未予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调查。查明**此前在本院另有被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位;其对常山峰盛冷拉有限公司有400余万元的债权,并已在本院申请执行,但因常山峰盛冷拉有限公司的房产处置不成,其债权一直未能实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3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同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15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克长
审判员吴玉仙
审判员叶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