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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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22执1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桃园小区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674775961D。
法定代表人:宁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妹,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22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支付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LPR)计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公积金、有价证券。截至2022年3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作为被执行人有较多的执行案件未曾履行完毕。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及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发起公安布控申请。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15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克长
审判员郑风英
审判员吴玉仙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