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鹤集团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湘鹤集团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赣0981民初4433号
原告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鹤集团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湘鹤集团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湘鹤集团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湖南湘鹤集团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湘鹤集团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2112元。由被告湖南湘鹤集团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国民 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 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
书 记 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