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202民初722号
原告湖南湘鹤集团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鹤集团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该案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原告单位所在地均在怀化市工业园区,属于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