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财保11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朝阳市。
委托代理人:陈立梅,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841699923,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55C号。
法定代表人:孙守辉,经理。
被申请人:孙守辉,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朝阳县。
被申请人:朝阳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28423321Q,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二段14号。
法定代表人:宫依群,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守辉、朝阳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市双塔区,产籍号Ⅰ-5-2-207C21303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立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穆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