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1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55C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守辉。
被执行人:孙守辉,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朝阳县。
被执行人:韩伟,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建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守辉、韩伟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07月12日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021)30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已将被执行人账户冻结,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执1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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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吴国强
执行员  王健鹏
执行员  崔 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佳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