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盛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季佳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982字第4756号
原告:河北盛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司机。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23日出示,任丘市人,现住该村。
原告河北盛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51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5日9时,被告***驾驶冀J×××××小轿车与原告司机***驾驶的冀A×××××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经评估车损3023元、鉴定费340元、施救费150元,合计损失3513元。本次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司机***无责任。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且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车损鉴定报告、评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事故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后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车辆损失首先由被告***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负责赔偿。被告***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与本案原告已就该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剩余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包括车损1023元、施救费150元,合计1173元。另外,原告主张的鉴定费340元,属于诉讼费范畴,不应作为财产损失进行主张,应由当事人依法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盛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11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河北盛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鉴定费3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