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2657号之二
原告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以被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其涉诉义务,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不再有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1元,减半收取计4470.50元,由原告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琛圳
书记员 赵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