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2657号
原告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4103.0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4103.03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琛圳
书记员 赵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