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2657号之一
原告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津0104民初126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4103.03元或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津0104执保1366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103.03元或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依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琛圳
书记员  赵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