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建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11264号 原告: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25-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建筑机械厂,住所地河**南口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天津佛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