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

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琼民申2299号
再审申请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台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终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以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交口双池镇项目部的名义与中投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中投公司向五台建筑公司支付了300万元保证金,五台建筑公司收取3万元,其余297万元转给***。但涉案工程并未开工,300万元保证金也至今未返还给中投公司。而***曾以五台建筑公司五台白家庄矿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三份合同,案外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保证金120万元转账给五台建筑公司,五台建筑公司收取1%费用,剩余款项转给***。再有***以山西省五台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浑源金岷项目部的名义收取案外人韩秀武韩某保证金40万元,以发包山西省忻州市××区星辰铁矿露天剥离工程为名收取案外人贡某保证金15万元。与本案类似,上述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均未开工,***目前下落不明。***于签订本案施工合同期间实施了多个类似的骗取工程保证金的行为,涉嫌犯罪。五台建筑公司在一审时称自己并没有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与中投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实际上其却为***获取保证金提供便利,在此过程中为***提供公司账户,并多次收取费用。故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中投公司的起诉,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中投公司主张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大同市公安机关向其移送审查起诉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本案不涉及犯罪。本院认为,该不起诉决定书所认定的是***在其他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保证金40万元,与本案案情不完全相同,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审查。中投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尹茂平 审 判 员 高俊华 审 判 员 李 菁
法官助理 刘潇潇 书 记 员 符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