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23民初1023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镇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山,贵州法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贵州省镇远县。
第三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北侧祥和家园5#商住楼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73091851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现住贵州省黔东南州***,系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