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

山西立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8执2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西立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路北段三给街红星美凯龙太原奥特莱斯点5A8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北侧祥和家园5号商住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立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晋0108民初1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立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93341元、利息75000元、案件受理费435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立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送达本院(2017)晋0108执273号执行通知书、(2017)晋0108执273号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也未向本院申请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除银行有数额小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裁定执行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分公司,该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是否符合处置变现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执行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