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964号
申请人:淄博优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西外环。
法定代表人:方志强,经理。
被申请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海盛北路祥和家园商住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贵州三施高速一标三分部专业分包Ⅰ标段,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优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贵州三施高速一标三分部专业分包Ⅰ标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优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高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贵州三施高速一标三分部专业分包Ⅰ标段价值110378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范国强名下鲁C×××××号重型专业作业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范国强(公民身份号码)名下鲁C×××××号重型专业作业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中投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贵州三施高速一标三分部专业分包Ⅰ标段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03783.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优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