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3民初1634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国桃,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16号303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超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良怡、林振鹏,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据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国桃,被告银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良怡、林振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银据公司立即向***支付项目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已付125000元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未付125000元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未付750000元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2、由银据公司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3、由银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与银据公司于2018年7月2日签订一份《项目委托单》,就***施工完成安顺黄埔新区一张图管理系统事宜达成合意。合同签订后,***即按合同约定开始施工,并依约完成项目施工事宜,已向银据公司全部交付成果资料。该项目已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双方于2018年11月29日就已完成安顺项目成果移交进行确认,就尚欠的未付项目款进行结算,确认银据公司尚欠1125000元项目款,且双方就该款项的支付金额与方式达成一致。依据前述结算确认:银据公司应在收到***完成DOM成果后支付125000元的第二期项目款,应在***完成外业调绘工作后支付125000元的第三期项目款,应在该项目通过第三方验收后支付750000元的第四期项目款。实际上,***早已于2018年11月29日完成并向银据公司交付DOM成果及外业调绘工作,该项目也早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第三方贵州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合格验收。但银据公司至今仅支付125000元项目款,尚欠1000000元未支付。故***提出如上诉请。
银据公司辩称:一、***起诉的项目款中有125000元未至付款期限,最后一笔10%的款项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第三方检验的时间是2019年1月22日,付款期限应是2020年1月22日才届满,***应扣除该笔款项的主张。二、***提供的数据库存在质量问题,经过修改后才勉强通过检验,应当扣除存在质量问题的款项,应扣除部分由法院酌定。三、合同并未约定违约责任,造成逾期结果双方都存在一定问题,不应由银据公司承担所有违约责任。银据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又向***支付125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日,银据公司(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订一份《项目委托单》,约定:项目为安顺黄铺新区一张图管理系统,工作内容为地形图与DLG数据建库及DOM制作等,结算方式为各阶段验收合格后以奖金方式发放。
2018年11月29日,***与银据公司签订一份《资料移交单》,确认***以硬盘拷贝的方式向银据公司移交上述项目的数字正射影像(DOM)分幅及拼接成果、相应元数据等资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结算确认单》,载明:***承接银据公司安顺黄埔新区一张图管理系统项目,成果资料已移交银据公司,包干含税总金额1250000元;截至2018年11月25日,银据公司已向***支付125000元,剩余项目款1125000元未支付;该项目款支付方式为:***完成DOM成果后,银据公司向其支付总金额的10%;***完成外业调绘工作后,银据公司向其支付总金额的10%;项目成果通过第三方检验后,银据公司向其支付总金额的60%;项目成果通过第三方检验后满一年,银据公司向其支付总金额的10%。
2019年1月22日,贵州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一份《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认定上述安顺黄铺新区一张图管理系统项目(1:10003D数字产品及数据库成果)所检项目参数均在允许范围内,该产品批质量为合格。该报告同时载明:上述项目成果存在DLG制图数据中图名错为图号、图号表述不规范等问题;上述问题已反馈给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在全面修改后,经复查,修改后的成果质量已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019年8月5日,银据公司又向***支付项目款125000元。2019年8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2019年8月12日,根据***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203民初1634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银据公司价值1036742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为此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项目委托单》《资料移交单》《结算确认单》《测绘成果检验报告》、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与银据公司签订的《项目委托单》《结算确认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结算确认单》的约定,银据公司应在***完成DOM成果及外业调绘工作后,分别向***支付项目款125000元,在项目成果通过第三方检验后向***支付项目款750000元。***已在完成DOM成果及外业调绘工作后,于2018年11月29日向银据公司交付案涉项目成果资料,案涉项目成果并已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第三方检验合格,故银据公司应依约向***支付项目款1000000元。银据公司仅于2019年8月5日付款1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支付尚欠的上述项目款875000元,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同时,银据公司还应偿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涉项目成果已交付银据公司并经整改检验合格,银据公司辩称***交付的项目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应扣减部分费用、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结算确认单》约定项目成果通过第三方检验后满一年,银据公司向其支付总金额的10%。因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要求银据公司支付该项目尾款125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项目款8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已付项目款125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2019年8月5日止,未付项目款125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未付项目款75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同时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1元,减半收取计7065.50元,由***负担852元,被告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担6213.5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南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高丽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