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与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知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因与被申请人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据空间公司)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民终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9月19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委托人,银据空间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银据空间公司在依约向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交付了技术开发成果。2013年10月22日,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家对银据空间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进行了预验收,并一致同意通过预验收,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9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请示,要求对案涉技术成果进行正式验收。2013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在满洲里市对案涉技术成果进行了验收,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验收。2014年8月16日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出具案涉技术成果已完工,验收合格的证明,该技术成果在2014年9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颁发的2014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银奖。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从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组织预验收至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时间跨度近一年,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并未对案涉技术成果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虽然合同约定案涉技术成果需要提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进行验收,但自预验收至银据空间公司起诉本案已五年之久,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委托人在案涉技术成果通过自治区验收后,并未及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请进行最终验收,现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案涉技术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不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决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双方确认工程量形成的对账单数额向银据空间公司支付剩余款项859192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雷 审 判 员 白海荣 审 判 员 张 雷
法官助理 孔耀闻 书 记 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