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国土资源局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6)闽02民辖终819号
上诉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6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上诉称,本案讼争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但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双方争议的事项不仅是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提出的给付货币之争,更包括作为被告方至今没有全额支付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即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的违约之诉。本案讼争合同是名为《测绘合同》的技术服务合同,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其履行技术服务义务的工作地点主要是漳州市芗城区,最终测绘成果的交付地也在芗城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漳州市芗城区,由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本案合同争议所涉及的合同履行中相关细节的具体事实,有利于本案公平、公正、依法裁决。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故厦门银据空间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培芳 审 判 员  周汉聪 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
书 记 员  孔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