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民终5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留路18号13-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7011376321。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60号院内后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1MA44K91D4M。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召县圣人垛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崔庄乡仓房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召县圣人垛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58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