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49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留路**江阳街******。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龙,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院内后**iv>
负责人:刘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龙,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金伟,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南阳市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海柱,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雷,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会,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南召县圣人垛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崔庄乡仓房村v>
法定代表人:孙权。
再审申请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金伟、王海柱、南召县圣人垛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姚世宏
审判员  袁 方
审判员  于跃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露
书记员赵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