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执1050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执行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留路18号13-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7011376321。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20)豫13民终17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豫1321执1050号。执行中,被执行人不服(2020)豫13民终174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2020)豫民申4954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3月7日做出(2021)豫民再1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1744号民事判决及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1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二、王海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施工费用、停工损失、保险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556275.56元;三、王海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95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567元,由***负担35704元,王海柱负担4343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豫13民终1744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321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杨雪营
审判员  李闪闪
审判员  崔乃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