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民初356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9日,住陕西省镇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楷,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雷,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586016244T。
负责人:刘涛。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守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7011376321。
负责人:李宏伟。
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守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召县圣人垛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MA44K91D1M。
负责人:孙权。
地址: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洋,南召丹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南召县圣人垛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丰成
审 判 员 张文扬
人民陪审员 王 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谷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