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4民初6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双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留路18号江阳街1号1002幢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3)湘0104民初6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新街支行0502××××7542账户。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新街支行0502××××754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