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4民初624号
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双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留路18号江阳街1号1002幢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4474.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754474.34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4474.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