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4民初624号之一
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双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留路18号江阳街1号1002幢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江阳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㈤**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44元,减半收取计56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92元,共计9964元,由原告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