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02民初60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卢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根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