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31民初297号
原告:高新区家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府河路18号附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象山大道166号(丹桂广场)5幢50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原告高新区家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新区家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芶斌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