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区家成建材经营部与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31民初297号 原告:高新区家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府河路18号附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象山大道166号(丹桂广场)5幢50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原告高新区家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新区家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芶斌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