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9240号
原告:***,男,194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新,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永欣苑永欣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熟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