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95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南丰镇。
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泰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与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9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