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91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1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712072017,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三冲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91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