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954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原告***与被告***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进行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以保证金9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