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9152号 申请人:***,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