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2执36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国泰北路9号),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灶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2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的工资差额83220.3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予以免交;鉴定费4400元,由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按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本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邮局退回;在该地址,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和工作人员;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其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早已搬离,但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3220.38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