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广发四米不锈钢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1628号
申请人:********广发四米不锈钢加工场,住所地杨舍镇乘航振兴北路18号门面。
经营者:***,男,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国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四米不锈钢加工场诉被申请人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四米不锈钢加工场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四米不锈钢加工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