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神龙钢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1023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神龙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斜桥村)。
法定代表人:常红健。
被申请人: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国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区。
申请人张家港市神龙钢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神龙钢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进行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张家港市神龙钢业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神龙钢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