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6577号
原告:***,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柱,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国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鑫灶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