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中泓易和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终8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中泓易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上诉人济南中泓易和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中泓易和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中泓易和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