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工程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泺路齐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张都清。
被执行人: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琵琶三路**。
被执行人: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327国道北侧。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工程分公司、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槐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工程分公司、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20年7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104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赤军
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
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