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异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泺路齐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张都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晴,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32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总裁。
被执行人: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琵琶三路6号。
负责人:刘树昌,经理。
第三人: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商业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孝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里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发电机购置及改造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实易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会敏
人民陪审员 王家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