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源成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28214号
原告:北京源成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辛村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宋立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生,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廖安国,董事长。
原告北京源成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京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源成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源成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源成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程立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