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524执恢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根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524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的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已被本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故应终结对安溪万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524执恢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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