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4民初3140号
原告
***,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美溪村顶佈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村谋,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云,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福建省亿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B幢8楼801-804室。
法定代表人:谢福荣,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南安市仑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政府大院内。
负责人:洪贵生,任镇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黄田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泓泽
书记员黄晓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