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执复2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亿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B幢8楼80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68558431N。
法定代表人:谢福荣,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清流县长校镇黄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长校镇黄坑村。
法定代表人:李晓敏,该村主任。
复议申请人***不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流法院)(2022)闽0423执异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清流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亿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晟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亿晟路桥公司对该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及冻结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
清流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亿晟路桥公司、第三人清流县长校镇黄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42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亿晟路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闽04民终1760号民事调解书。2022年1月21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亿晟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及调解结案前拖欠的工程款18812元。申请执行理由是,2022年1月19日,清流县长校镇黄坑村民委员会支付给亿晟路桥公司600000元,亿晟路桥公司未将该款支付给***,可能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该院同日立案受理,并向亿晟路桥公司发出(2022)闽0423执93号执行通知书及缴纳执行费8400元,同日作出(2022)闽0423执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亿晟路桥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608400元(含执行费84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了亿晟路桥公司的银行账户。亿晟路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1)中止执行(2022)闽0423执93号执行裁定书;(2)暂缓将已扣划亿晟路桥公司的资金给***;(3)解除对亿晟路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另查明,1.2022年1月11日,清流县长校镇黄坑村民委员会转款220000元给亿晟路桥公司。2.2022年1月19日,清流县长校镇黄坑村民委员会转款600000元给亿晟路桥公司。3.2022年2月8日,该院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协助明确执行依据相关内容的函》,针对(2021)闽04民终17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四条内容中的“218154元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578516元”是由亿晟路桥公司直接支付,还是由亿晟路桥公司支付给***后,再由***支付?2022年2月1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调解协议第四条中的“218154元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578516元”是由亿晟路桥公司直接支付给工人。
清流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闽0423执异3号裁定认为,(2021)闽04民终176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清流县长校镇黄坑村民委员会分二次共计转款820000元给亿晟路桥公司。根据该调解书第四条协议约定,亿晟路桥公司收到该款后应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共计796670元,亿晟路桥公司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后剩余款项23330元应支付给***。***目前只能申请执行23330元,其余款项暂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是错误的,该标的只能是23330元,立案为600000元有误,故(2022)闽0423执93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的执行金额有误,应当予以撤销,对符合执行条件的金额,重新作出执行裁定书,亿晟路桥公司的执行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一、撤销(2022)闽0423执93号执行裁定书;二、撤销(2022)闽0423执93号执行通知书。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2)闽0423执异3号裁定,并驳回被执行人亿晟路桥公司的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一、清流县长校镇黄坑村民委员会支付的60万元工程款属于***应得工程款。***系工程实际施工人,村委会尚欠工程款2632045元未付,该工程款属于***应得工程款。二、亿晟路桥公司不履行民事调解书,将收到的60万元转移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洪银霞,不代付材料款,实际侵害***的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闽04民终1760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实际是代***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亿晟路桥公司收到第一笔22万元后,已为***代发农民工工资218154元,但在收到第二笔60万元后即转至洪银霞个人账户,不为***代付材料款,不履行调解书,侵害了***的合法权益。三、长校黄坑村委会及材料供应商均同意60万元支付给***。经协商,材料供应商李志文、傅如祥同意60万元支付给***,因此,***有权向亿晟路桥公司主张该笔款。综上,请求支持其复议请求。
本院对清流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业已生效的(2021)闽04民终1760号民事调解书第四条并经本院审判庭复函确认,亿晟路桥公司在收到清流县长校镇黄坑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后,由其支付农民工工资218154元和材料款578516元。根据审执分离原则,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审判的前提下,执行过程中不得对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处理。因此,清流县长校镇黄坑村民委员会共计转款820000元给亿晟路桥公司,在扣除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后剩余款项如其未支付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3执异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檀 飞
审判员 张天明
审判员 陈永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吴 瑶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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