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溪县虎邱镇石山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2887号
原告:***,男,1958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官桥村三角坑58号。
被告:周平,男,1977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中国四川省达州市宜汉县解放中路35号。
被告:安溪县虎邱镇石山村村民委员会,【证照类型】,【证照号码】,地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虎邱镇石山村。
被告:福建省亿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证照类型】,【证照号码】,地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B幢8楼。
原告***与被告周平、安溪县虎邱镇石山村村民委员会、福建省亿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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