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杭商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23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汇龙路**。

法定代表人:应福友。

被执行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附**

法定代表人:姚甜。

本院在执行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48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8104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6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21民初4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