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财保43号
申请人:***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东三环路三段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160460397。
法定代表人:王正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号1-3幢2楼附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32287X。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宏电公司)、姚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新光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川1303民初3536号民事裁定,冻结四川宏电公司、姚兰的银行存款,查封四川宏电公司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中路五段王府井4楼3区68号、4楼3区68号附1号、4楼3区69号、4楼3区70号、4楼3区70号附1号、4楼3区70号附2号、4楼3区71号、4楼3区71号附1号、4楼3区72号、4楼3区72号附1号、4楼3区72号附2号、4楼3区73号、4楼3区73号附1号、4楼3区76号、4楼3区76号附1号、4楼3区76号附2号、4楼3区76号附3号、4楼3区76号附4号、4楼3区77号、4楼3区77号附1号、4楼3区77号附2号、4楼3区78号、4楼3区78号附1号、4楼3区78号附2号商铺,以及姚兰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方元路222号7栋2单元17楼4号房屋。本案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根据***新光公司2019年10月23日的申请作出(2019)川1303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继续冻结四川宏电公司、姚兰的银行存款;根据***新光公司2019年11月27日的申请作出(2019)川1303民初1327号之一、之二、之三民事裁定,解除四川宏电公司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中路五段王府井4楼3区76号附3号、4楼3区76号附4号、4楼3区78号附2号商铺的查封。2020年5月,四川宏电公司、姚兰依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2019)川13民终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宏电公司、姚兰的保全措施,本院根据该申请作出(2020)川1303财保35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四川宏电公司、姚兰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四川宏电公司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中路五段王府井4楼3区68号、4楼3区68号附1号、4楼3区73号、4楼3区73号附1号、4楼3区76号商铺以及姚兰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方元路222号7栋2单元17楼4号房屋的查封。2021年5月28日,***新光公司依据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再审作出的(2020)川民再49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宏电公司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中路五段王府井4楼3区69号、4楼3区70号、4楼3区70号附1号、4楼3区72号的查封,同时自愿撤回对4楼3区72号附1号商铺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中路五段王府井4楼3区69号、4楼3区70号、4楼3区70号附1号、4楼3区72号、4楼3区72号附1号商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大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姚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