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2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汇龙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应福友。
被执行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号1-3幢2楼附57号。
法定代表人:姚甜。
本院在执行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川A0××××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川A0××××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