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鑫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3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东三环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王正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附**/div>

法定代表人:姚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兰,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强,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书娟

审判员  何 丛

审判员  冯一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韩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