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3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东三环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王正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附**/div>
法定代表人:姚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兰,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强,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书娟
审判员 何 丛
审判员 冯一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韩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