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9808号
申请人: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继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通,系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姚甜。
申请人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指挥街分理处xxx账号内限额xxx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添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指挥街分理处xxx账号内限额xxx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采吟